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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庭审并不需要“总导演”
张建伟
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
一场司法竞技主义下具有实质性的刑事庭审,的确富有戏剧的张力。在这种审判中,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,给诉讼设置了一种悬念,让公诉人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所有关心此案结果的人都悬着心,直到裁判结果产生,法槌落下。
不过,实质性的庭审绝不是戏剧或者电影,也不是“春晚”,尽管许多案件的庭审过程都可能含有一些“戏剧”成分,如检察机关的“观摩庭”,公诉人要在观众中赢得赞许,不能不拿出看家本领进行“表演”;又如辩护律师在庭上可能会卖力地“表演”给法官看,为了获得法官的认同,甚至把辩护词加上诗词歌赋名言警句,他们有时更要表演给当事人或者家属看,表明自己收了“律师费”可不是吃干饭的,“我是卖了力气的”。
但是,如果整个庭审过程就是一场表演,除非是模拟法庭,否则是应当被质疑的。庭审如果是一场表演,那么,这样的“庭审”被称为“Show Trial”,即“秀审判”、“审判秀”或者“表演式审判”。这意味着,这种审判没有实质的审判意义,只有形式上的意义。它要么是走一个过场,满足判决的程序要求;要么服务于司法可能发挥的政治意义,借助庭审的外壳,达到特定的政治目标。这种庭审,不在乎正义的实现和真相的发现,法官服从于权力意志,其他人参与者大多心照不宣,不认为庭审是“真的”。君不见韩国影片《辩护人》中,法官在开庭前会见检察官和辩护律师,不忘嘱咐一句:“我们干净利落把案件了结吧。”多次办理这类案件的检察官和辩护人都明白这句话的含义——在“表演式审判”中,大家各自扮演好的角色,共同配合把这场“秀”做好。这种审判方式,与威权主义有着密切关系。如今这类“表演式审判”早就因为许多冤错案件而声名狼藉。
庭审也许像一场戏,但是,严肃的法律专业人士绝不能把它看做一场戏,即使在比喻意义上也不行。因为这种说法,会启人疑窦,授人以柄,乃至失去审判及其结果的公信力。因此,当我看到有论者称“公诉人是刑事庭审的总导演”时,立即感到这个提法似有不妥。该论者将刑事庭审看作是一场“电影”,法官是“看电影”的人,“就像是最终为电影作出评判的专业评审——他拿着遥控器,看到重要的桥段,按下慢放键反复琢磨,看到过场戏份,就快进键一带而过。快放和慢放,只是为他作出一个专业判断服务。而听庭的群众,则像是大众评审,不决定最后结果,只能用私下的品头论足来评价‘电影’效果。”其实,法官并不是坐在审判台上评价公诉人的控诉质量好坏的人,他的精力要放在案件本身,他需要通过庭审建立起对案件的心证,如果要给被告人定罪,必须达到法定的强固心证的程度。庭审过程不是在电视、电脑上看片子,有的还可以快进、快退、回放、静止,庭审过程,对于法官来说,要聚精会神,专注于所有的有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,对这些证据进行检验。他不是被动的观众,要深度介入其中,即使以消极克制的方式,也不可能置身事外,他要耐心听讼,并随时裁决其中的法律争议。易言之,他不能仅仅把自己当做“观众”,如果这个过程像是“电影”的场景,那么,法官也是“电影”中的主要角色,这同检察官、被告人、辩护人并无二致。既然法官、检察官和诉讼参与人都像戏剧、电影中的角色,那么,庭审需要“导演”甚至“总导演”吗?该论者自问自答:“那谁又是庭审这场‘电影’的总导演?谁该为庭审的品质和效果负总责?从职能来看,这个责任应该是落在了公诉人的身上。可以说,公诉人更像是整场庭审‘故事’的总导演。庭审‘故事’呈现的效果是否精彩,全赖公诉人的设计和编排。庭审‘电影’不叫好不叫座,观众会怪在公诉人头上;‘电影’砸了,板子也基本都打在公诉人身上。”
检察官对于自己的案件如何展开控诉,可能会有一番预先安排,如对于举证顺序和对证人的询问策略,要做一些准备,有的还需要向法庭提出建议,公诉词也可能事先拟好。但是,如果说这种举证、辩论的安排,就是整个庭审的“总导演”,就未免夸大了检察官庭审及其准备活动的作用。庭审活动,如何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,甚至证人出庭顺序,法官并非“牵线木偶”,我国并没有放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,法官对于案件事实有主动发现的义务。审判长更是庭审过程的主持人的角色,这种“主持人”具有主导意味,其活动岂是公诉人“导演”得了?同样,公诉人也不能“导演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举证、质证和辩论,甚至连同为控诉方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,公诉人也不能加以干预,何谈“总导演”?如果检察官是“总导演”,各位演员就要听“总导演”的,刑事庭审不就成了“检察官司法”?那么,这种审判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。而且一场审判下来,法官裁决错误,就要归咎为“总导演”没把“电影”拍好。这种简单化的归责岂非冤枉了检察官?
不仅如此,该论者将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活动比喻为“讲故事”,这种说法也不一定妥当。该论者提及:“公诉人在法庭上把‘故事’讲好了,庭审的效果自然就实现了。这也是为什么,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审理方式,被告人是否有罪,这个判断由一群法律外行作出。当他们完整地听完控方给他们讲述的‘故事’,并且让他们相信了事实的存在,凭借生活经验和一般人对人情世故的理解,完全可以作出一个准确的认定。”一起案件事实,的确像个“故事”。“故事”作为一种文学形式,侧重对于“事件发展过程的描述”。法庭审判中,公诉人也要对案件事实发生、发展过程做一定描述。不过,故事的吸引力在于事实情节本身的传奇性,爱听故事是人的天性,讲故事的人注重故事情节的连贯性和生动性,把故事讲得绘声绘色,才能满足人们听故事的需求。刑事案件都是在一定时空中发生的真实事件,检察官进行犯罪指控,要严格遵守举证规则,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揭示事实要素,不能进行文学渲染,而要过滤掉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和情节,以保证诉讼效率。就此言之,公诉人不能把自己当成“说书的”、“讲故事的”,而且要警惕任何不当渲染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公正处理的风险。
更要命的是,故事可能是真实发生过的事实,也可能是想象或者虚构的事实,公诉人绝对不能用想象或者虚构的内容当作真实发生的事实来“讲故事”。说到这里,想起美国法庭审判中发生过的一件真事:一位检察官在开庭陈述时说到“这就是我要给大家讲的故事。” 不料,接下来辩护律师以讽刺口吻对陪审团说:“这的确是检察官的一个‘故事’。” 他特别强调“故事”这个词,暗示陪审团那不是真的。当人们听到有人称检察官在法庭的指控是“讲故事”的时候,会不会有同样的把检察官带进偏离“事实真相”的联想,值得警觉。其实,公诉人与其像是“讲故事”,不如说更像新闻记者的“新闻报道”,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真相,而不能像孙敬修爷爷、张震先生那样做个“故事大王”。
刑事庭审不是“春晚”,这个过程及其产生的结果,涉及被告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的予夺,绝对是一个严肃的过程。不但法官要警惕自己沦为“春晚主持人”,公诉人也要避免大包大揽,自命“总导演”。无论“总导演”也好,“讲故事”也好,都是对公诉人的庭审作用及其活动方式的不尽恰当的描述,公诉人要记住一句话:正确认识自己在法庭中的功能作用,忠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能,不要不切实际地对自己的作用做夸大性描述。如古人告诫的那样——卑之,无甚高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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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棱有角才是方方,否则只能是圆圆或者六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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